(2015)衡蒸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某、梁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蒸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下旬,被告人刘某将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衡西市场附近的原湘运公司家属房1栋1单元102户整套住房承租下来,以每天二至五百元的价格先后聘请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二人为其在该房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采取“百家乐”的形式,并以每天提供资金做庄,由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二人代为发牌、抽水资的方式组织赌局,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二人在该赌场内组织开庄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还当场抓获李某某等26名参赌人员,查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派牌机等工具以及赌资90950元。之后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仅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也于2015年7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曾佑荣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