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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尚书训与青岛创兴齿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尚书训,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青岛创兴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州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书训与被执行人青岛创兴齿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创兴齿轮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彭海滨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