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与安徽紫楠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环境保护局,安徽紫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74-1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安徽紫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安徽紫楠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紫楠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47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春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