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赵俊江、许昌市银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江,1967年4月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华。委托代理人王战业,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许昌市银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萃街龙湖湾*号楼东起**号门面房。上诉人赵俊江因与被上诉人郑玉华、原审被告许昌市银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赵俊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