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邱某某、王某某与邱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步祥,王玉华,邱天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448号原告邱步祥。原告王玉华。被告邱天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步祥、王玉华与被告邱天利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步祥、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步祥、王玉华负担。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骁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