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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邱某某、王某某与邱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步祥,王玉华,邱天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448号原告邱步祥。原告王玉华。被告邱天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步祥、王玉华与被告邱天利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步祥、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步祥、王玉华负担。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骁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