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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玉伟与赵卫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伟,赵卫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41号原告:王玉伟。委托代理人:邵颂颂。被告:赵卫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伟与被告赵卫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伟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