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玉伟与赵卫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伟,赵卫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41号原告:王玉伟。委托代理人:邵颂颂。被告:赵卫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伟与被告赵卫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伟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