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4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晚,被告人丁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状况差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后坐被害人许某乙)从苍南县灵溪镇开往桥墩镇方向,当日20时37分许,车辆途经104国道线灵溪镇通福路与朝阳北路路口处时,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倒地,造成许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甲在叫来朋友送被害人许某乙到医院后驾车驶离现场。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甲、王某、丁某乙的证言,相关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接警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丁某甲在肇事后驶离现场是否属于逃逸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经查,被告人丁某甲在车辆侧翻后,发现被害人许某乙倒地没有动静,即叫了两名同事到场,在许某乙短暂昏迷即苏醒后,由其中一名同事随同救护车护送许某乙到县中医院就医,后被害人许某乙因病情加重又转至县人民医院抢救,在开颅手术中发现顶部硬膜外持续活动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许死亡。被告人丁某甲和证人王某、丁某乙均证实被害人许某乙摔倒后并无出血,也未见明显外伤,与尸检所见尸表无明显外伤的情况相符。被告人丁某甲作为没有文化、缺乏医学知识的农村妇女,仅从被害人许某乙短暂昏迷即苏醒,身上并无外伤的情形,显然无法作出被害人颅内出血实际伤情严重的正确判断,当时并无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安排同事陪同被害人就医后驾车驶离现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综上,本院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甲不认定逃逸的意见。鉴于被告人丁某甲并非从事营运,而是出于友情让被害人搭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经审前社会调查,其具有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丁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