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冯志岷与孙金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岷,孙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岷。被执行人孙金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志岷与被执行人孙金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孙金科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冯志岷领取了执行款26691元,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孙金科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金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