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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马大梅与马大淑、马长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梅,马大淑,马长灿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684号原告马大梅,女,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马大淑,女,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长灿,男,192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大梅、马大淑与被告马长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大梅、马大淑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诗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