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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金洋新能源科技开发(大连)有限公司与李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洋新能源科技开发(大连)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洋新能源科技开发(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鞍子山村。法定代表人:张金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士江,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委托代理人:孙娟,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金洋新能源科技开发(大连)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李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金洋新能源科技开发(大连)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洋新能源科技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洋新能源科技开发(大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金洋新能源科技开发(大连)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丽审 判 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