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向国庆犯故���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48号罪犯向国庆。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九日作出(2005)佛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国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349.3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和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向国庆自2013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稳定,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先后10次获劳动竞赛、勤杂、安全无事故、刊稿等奖分共16.4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4年4月16日因使用内存卡收看电视并私藏打火机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5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勤杂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履行勤杂职责。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43.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5分。如2014年至2015年在爱国卫生运动中灭鼠160只共获奖励分3.7分;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在黑板报和《育德报》刊稿23篇累计获奖励分7分;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分1.5分;2014年三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较好地完成勤杂任务4次获奖励分共18.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向国庆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向国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国庆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六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