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2645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79年7月15日。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78年7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研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文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