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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2645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79年7月15日。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78年7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研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文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