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罗强与杨思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杨思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180号原告:罗强。被告:杨思瑶。原告罗强诉被告杨思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洪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思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罗强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相识,后被告以投资资金周转,给客户打返款等理由从原告处陆续借得现金112600元,后原告得知被告以此手段从多人处借得现金,且并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12600元。被告杨思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思瑶多次通过收取现金方式向原告罗强处借款,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在原告处共借款1126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2600元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材料、借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罗强与被告杨思瑶之间的口头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罗强按约定支付借款后即享有收回借款权利,被告杨思瑶作为债务人未及时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是形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归还全部借款的责任。综上,对原告罗强要求被告杨思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思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强偿还借款人民币11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6元,由被告杨思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