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冷定海与旷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5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定海,旷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冷定海。被执行人旷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3)安居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旷和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395560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3600元,合计人民币399160元。被执行人旷和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书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旷和平在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城分社账号XXXX内存款人民币18000元至本院案款专户(开户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遂宁分行安居支行,账号510011011960525006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