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刘伟、刘秋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6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4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秋花,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秀珍申请执行刘伟、刘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栓狗、王永胜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400元及申请执行费42590元由被执行人王栓狗、王永胜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栓狗在天瑞煤业入股资金1500万元作为偿还申请人400万元的保证金,若该煤矿每年分红应优先偿还申请人400万元的借款;二、被执行人王栓狗在朝元煤业入股资金100万元原始股每年分红应优先偿还申请人400万元;三、从2015年8月13日起在三年内处理两套小产权房也作为偿还申请人高书林400万元借款;四、申请执行费42590元及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被执行人王栓狗、王永胜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