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倪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倪建华,潘赛花,鲍庆伟,姚晓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建伟。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华。被告倪建华。被告潘赛花。被告鲍庆伟。被告姚晓文。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信贷款公司)为与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潘赛花、倪建华、鲍庆伟、姚晓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信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学、被告姚晓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潘赛花、倪建华、鲍庆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信贷款公司诉称,2015年1月8日,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以购材料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月利率18.6‰,贷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止。同时约定倪建华、姚晓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逾期归还本息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律师费用承担。同日,被告潘赛花、鲍庆伟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原告依约放款50万元给被告,但被告自2015年6月16日之后一直未依约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18910元(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按月利率18.6‰计算,之后仍按此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律师费用8000元,共计526910元。判令被告倪建华、潘赛花、鲍庆伟、姚晓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了1、贷款申请表、保证人申请表、融资决议书、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事实;2、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潘赛花未作答辩。被告倪建华未作答辩。被告鲍庆伟未作答辩。被告姚晓文辩称,原告陈述是事实。我们只是帮朋友担保一下,没有用到钱。应当由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先承担还款责任,我们再来承担。被告姚晓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潘赛花、倪建华、鲍庆伟没有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予以确认。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1月8日原告兰信贷款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签订2015014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5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8.6‰,贷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由姚晓文、倪建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行签订编号为2015014号保证合同。同日被告姚晓文、倪建华与原告签订2015014号保证合同,对主债务人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兰信贷款公司签订的2015014号借款合同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人民币50万元,保证责任范围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被告鲍庆伟、潘赛花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作为保证人对保证人姚晓文、倪建华与原告签订的2015014号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月9日原告发放贷款50万元至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的帐户内。借款后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审理中原告出具了2015年10月19日缴纳8000元代理费的发票。本院认为,原告兰信贷款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原告兰信贷款公司与姚晓文、倪建华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被告鲍庆伟、潘赛花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倪建华、潘赛花、鲍庆伟、姚晓文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元,支付利息18910元(利息已经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以后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律师费8000元;二、被告倪建华、潘赛花、鲍庆伟、姚晓文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合计8304.5元,由被告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潘赛花、倪建华、鲍庆伟、姚晓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