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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与龙东升、周远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龙东升,周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林园。被执行人龙东升,生于1982年,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被执行人周远梅,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巴南区。案由:金融借款纠纷。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3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东升、周远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