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汪恭贺与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恭贺,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恭贺,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理人:王业华,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恭贺与上诉人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恭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恭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恭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汪恭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京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