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张珊、张秀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89号原告:张建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珊,女,199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秀珍,女,194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张建强为与被告张珊、张秀珍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强诉称:2015年2月11日原告妻子李开红去世,生前在建设银行盘锦分行大洼支行、大洼邮政储蓄有总计124,146.75元存款,其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及女儿张珊、母亲张秀珍,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张珊、张秀珍自愿放弃继承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张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3元(已预交),退还原告张建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