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天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曦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恒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14-2号原告:杭州天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1幢。法定代表人:姜方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益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399号1幢1082室。原告杭州天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曦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天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天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杭州天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