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蒲志群与蒲伟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志群,蒲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蒲志群,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冯思美,四川省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蒲伟山,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7000元赔偿款,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00元,因此被执行人有27300元未履行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蒲伟山的银行存款27300元扣划至万源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万源市支行的账户51001756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永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