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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友诉被告曲阳县发展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友,曲阳县发展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初字第78号原告杨志友。被告曲阳县发展改革局。组织机构代码57133888-1。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友诉被告曲阳县发展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志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军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