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渠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万某宇与段某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宇,段某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万某宇,男,生于1985年6月26日,汉族。被告段某兰,女,生于1990年2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宇诉被告段某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万某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万某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万某宇负担。审判员  程治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雨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