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月珍与李月珍、陈善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月珍,陈善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小才。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李月珍,成年。被告:陈善根,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珍、陈善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月珍、陈善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姗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