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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古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告向圣勇、向胜文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古刑初字第54-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甲,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诉讼代理人舒某某甲,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向某某乙,男,1964年7月3日出生。辩护人向某某丙,男,1942年4月5日出生。被告人向某某丁,男,1974年7月3日出生。辩护人程某某甲,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自诉人向某某甲以被告人向某某乙、向某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向某某甲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向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向某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长永审 判 员  向瑞欣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