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朱丽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朱丽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责人许庆实。委托代理人张菁。委托代理人华颖。被告朱丽萍。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张家港分公司)与被告朱丽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田张家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菁、华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田张家港分公司诉称: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出具有效诊断证明,原告因被告旷工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也不应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被告朱丽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朱丽萍于2014年7月9日进入福田张家港分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2015年4月29日福田张家港分公司出具《关于朱丽萍的处罚通告》,写明因朱丽萍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21日无故旷工,后又于2015年4月21日递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病假条,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朱丽萍的行为属于旷工,故对朱丽萍做开除处理。2015年5月14日朱丽萍收悉该份处罚通告。朱丽萍患病之前在福田张家港分公司处工资收入合计26520.72元。朱丽萍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福田张家港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医疗费467.4元、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被工资差额33000元、病假工资4800元,并要求福田张家港分公司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社保。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朱丽萍陈述:2015年4月11日其在站岗时晕倒,杨班长送其去医院。次日检查,医院建议休息,休息两天后其去上班,第三天又晕倒,单位让其回家。4月18日其将病假条交给单位,单位接收了。其在家休息一个月后去医院开了病假条于2015年5月14日交给公司,公司不接受且给了其开除的单子。福田张家港分公司陈述:2015年4月11日朱丽萍在与业主交谈时晕倒,班长将其送至医院,检查后说可能是贫血。当晚班长等人告知朱丽萍找到病因后再来上班;三天后朱丽萍上班,工作了三天再次晕倒。当晚公司再次告知朱丽萍病好后再来上班。次日公司打朱丽萍电话商量病假事宜,朱丽萍拒接。2015年4月21日傍晚朱丽萍将病假条送至公司,公司收下,之后打电话告知朱丽萍病假条不符合规定,要求朱丽萍提供有效的证明。朱丽萍一直未提交。同年4月底因朱丽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作出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15年7月3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8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福田张家港分公司支付朱丽萍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5月13日病假工资1478.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8.02元,福田张家港分公司按照张家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具体办法为朱丽萍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驳回朱丽萍其他仲裁请求。福田张家港分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福田张家港分公司对仲裁裁决的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病假工资1478.40元无异议。原告主张因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但原告无论是在仲裁阶段还是诉讼阶段均未能提供公司规章制度及向被告告知规章制度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原告未提供规章制度,该决定显系违法。其次,原告在明知被告患病请假期间,以被告旷工为由作出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亦显系违法。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赔偿金2946元/月×1个月×2=5892元,该数额高于仲裁裁决的5508.02元,被告未对仲裁提起诉讼,以5508.02元为限。双方未对仲裁裁决的病假工资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支付被告朱丽萍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病假工资1478.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8.02元,合计6986.4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朱丽萍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二、驳回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勤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