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贵宾与余海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宾,农民。被执行人余海珍,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宾与被执行人余海珍旅店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秀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4)乐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即向李贵宾支付摩托车被盗赔偿款37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海珍于2015年6月10日自动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业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科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