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东白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正霞与薄其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霞,薄其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连东白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刘正霞。委托代理人洪德明,东海县驼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其惠。委托代理人朱崇君,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正霞与被告薄其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德明、被告薄其惠的委托代理人朱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正霞诉称:我与被告是亲妯娌。2015年5月31日早上,我到自家菜园地里薅菜晚上弄汤吃的。当天晚上我感觉不舒服,头晕,心里不好受,想呕吐,浑身出汗。夜里家中无大人,只有小孙子,没有办法。第二天即6月1日,我才去村卫生室看病,看病时我也没有怀疑是吃菜造成的。6月1日中午,我又到我家菜园地里薅菜炒吃,因小孙子不爱吃菜就我一人吃的。吃过午饭后,我身体感觉更加不好,头晕发热想呕吐,浑身颤抖,心里不好受。邻居看到我不舒服的样子就朝我说:你家二婶薄其惠用农药打草的,是不是喷到你家菜上了?第三天即6月2日,薄其惠下湖经过我家门前,我问她:“她二婶,你是不是在门前菜园地里用农药打草的?我吃了门前菜好险药死了”。薄其惠说:“是我打药的,是不是给风吹到你家菜上了”。我在村卫生室看到4号还不见好,就转到东海县人民医院治疗了。我与被告是一家,两家关系很好,以前没有任何矛盾。此事件发生后,被告不但没有积极配合我就医看病,而且听信他人之言连看望我都没有。为此报警,派出所调查处理,调解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8282.88元、护理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13132.88元。被告薄其惠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正霞与被告薄其惠系妯娌关系,两家关系素来和睦。2015年5月底,被告薄其惠用田间除草的剩余农药喷洒在其儿子家菜园边上的杂草,农药飘洒在原告刘正霞家菜园的青菜上,其后两日,原告刘正霞因食用该蔬菜,身体出现不适,在村卫生室治疗4天,花医疗费133元。2015年6月4日,原告刘正霞入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出院诊断为:1、急性农药中毒待定,2、2型糖尿病,3、高血压病,4、糖尿病肾病,花医疗费8149.88元。2015年7月28日,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刘正霞的误工时间为30日,护理期限为15日,营养期限为15日;不排除原告刘正霞的恶心呕吐等症状及相应的住院治疗与农药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刘正霞为此花鉴定费1600元。原告刘正霞住院治疗期间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病案材料、法医鉴定书、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及原被告等人在公安机关的谈话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正霞还主张交通费500元并提供了交通费发票,经庭审质证,被告薄其惠认为该票据有连号情况,原告刘正霞请求本院酌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正霞与被告薄其惠系妯娌关系,双方素来融洽,被告薄其惠无心之失造成原告刘正霞农药中毒,双方均无过错。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具体到本案,考虑到原告刘正霞本身存在××,但人的身体是一个综合的系统,不可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故对于其治疗费用,不宜简单区分,但在费用的承担上,本院予以适当考虑。原告刘正霞的交通费明细偏高,本院酌定200元。对此纠纷,双方本可协商解决,各退一步,却因区区数千元置多年亲情于不顾,对簿公堂,徒增劳烦。希望双方引以为戒,重修旧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正霞医疗费8282.88元、护理费614.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1229.40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600元,计12256.98元,由被告薄其惠承担50%,即6128.4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薄其惠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守刚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