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宾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初字第0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