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晓鹏与新乡县顺通液压机械厂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鹏,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新乡县顺通液压机械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县顺通液压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县顺通液压机械厂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县顺通液压机械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县顺通液压机械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一万三千四百五十一元二角七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红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