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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万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益和亚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万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益和亚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88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尧,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益和亚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岳子龙,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88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益和亚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青岛益和亚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88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