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魏勇,谢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魏勇,谢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397号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4-2,组织机构代码55678509-3。负责人:陈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学英,女,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司员工。被告:魏勇,男,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谢颖,女,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魏勇、谢颖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