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汤云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福龙、罗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汤云海,男。被执行人黄福龙,男。被执行人罗玲,女。申请执行人汤云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福龙、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被冻结,正在进行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孝国审 判 员 雷 芳审 判 员 胡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