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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覃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杰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无职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柳南检公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覃杰到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一区柳铁工务段老人活动中心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锁,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920元的富士达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2015年7月6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七区24栋楼下将被告人覃杰抓获。2015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以吸毒对被告人覃杰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又以吸毒对被告人覃杰处以强制戒毒二年;后因本案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7日对被告人覃杰执行逮捕。本院另查明,所盗窃物品销赃后未能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归案经过,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及被盗物品的相关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以及被告人的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杰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覃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其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覃杰退赔被害人高子钧人民币二千九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  张鸿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文博附录: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