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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帮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864号罪犯周帮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2010)浙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帮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服刑期至二○三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周帮顺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42.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7.4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2分;2013年四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5次获奖励分共11.2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周帮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帮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帮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