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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贺平安与会同县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平安,会同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贺平安,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海山,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会同县公路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898102-8,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4号。法定代表人贺四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历明,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贺平安与被告会同县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同年10月30日,原告贺平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平安以需补充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贺平安负担。���判长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