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582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8月1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贝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罗村的一凉亭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蔡某。交易结束后,温岭市公安局城南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并从蔡某身上扣押了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经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0.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通讯详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吴英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仇仁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