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申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姜小来;姜来夫;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姜小来,姜来夫,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5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建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文,北京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姿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小来,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来夫,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谨,总经理。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因与姜小来、姜来夫、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一(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佳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