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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宇田与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宇田,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785—2号申请执行人袁宇田,男,生于1974年12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宇,男,生于1988年8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袁宇田与被执行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袁宇田与被执行人刘宇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刘宇所有的川A7BE**号轿车一辆折价6万元用于抵偿本案债务6万元,不足债务部分由被申请执行人刘宇继续清偿,且已制定履行方案。申请人袁宇田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家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