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镔镔与吴兆忠、孙长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镔镔,吴兆忠,孙长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吕镔镔,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瑞端,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兆忠,居民。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长征,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商务中心11楼。代表人:楚军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镔镔与被告吴兆忠、孙长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镔镔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镔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镔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吕镔镔承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