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丽娜与周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李丽娜。被告:周帅。原告李丽娜诉被告周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娜诉称,2013年6月14日,被告使用原告光大银行信用卡,支付被告的个人消费5000.00元,同年6月15日下午,被告又用原告的同张信用卡支付被告的个人消费1259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该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7590.00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日的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依法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