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群众,工人。有前科,曾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5年5月14日20时许,驾驶津J×××××号大众牌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南财源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财源道浙江中成建工集团路口附近处,与行人邵××(男,1944年3月6日出生)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邵××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弃车逃逸。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于2015年5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对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赔偿被害人亲属关于邵××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申请不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警经过及到案说明、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书及检验鉴定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前科材料、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李××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现又过失犯罪,依法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所犯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毛兴东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速 录 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