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郑瑞娣与郑瑞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娣,郑瑞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郑瑞娣。委托代理人张延安,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瑞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娣诉被告郑瑞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瑞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瑞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瑞娣负担。审判员 邓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伟经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