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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郑瑞娣与郑瑞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娣,郑瑞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郑瑞娣。委托代理人张延安,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瑞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娣诉被告郑瑞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瑞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瑞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瑞娣负担。审判员  邓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伟经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