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甘先兵与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先兵,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甘先兵,男,生于1977年5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付佳彬,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衡开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324号甘先兵与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先兵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236.73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