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乘风与李志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黄乘风,男,汉族,1960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志超,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黄乘风与李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超存款10886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继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