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文武与与谢明辉、陈航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武,谢明辉,陈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20号申请执行人郑文武,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燕飞、林慧灵,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明辉,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胡长鸿,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航涛,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明辉、陈航涛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谢明辉、陈航涛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凌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