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祥云、董余象与董余象、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云,董余象,王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318号原告:李祥云。委托代理人:余海峰、王建乐。被告:董余象。被告:王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云诉被告董余象、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祥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