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奶树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胜船舶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奶树,福建省华胜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江奶树,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静,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胜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外塘村华兴巷30号。法定代表人高奶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奶树申请执行福建省华胜船舶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部分款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来函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陈水柱审 判 员 郑秉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