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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克飞诉鄂尔多斯市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克飞,鄂尔多斯市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高克飞,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横山县武镇。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法定代表人折霜炯,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强,男,汉族,系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高克飞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克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克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高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