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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142号原告戴某,无业。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