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142号原告戴某,无业。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